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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強盜罪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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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pǔ tōng qiáng dào zuì |
解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稱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預備犯及未遂犯亦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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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普通強盜罪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