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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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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牧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徒制是大陸地區學徒工培訓制度的簡稱,主要有兩種類型:(1)企事業招收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十六至二十二周歲的未婚男女青年,經過二至三年學徒培訓,其技術理論和操作技能在平時及學年考核成績均合格者,可取得上崗和所學工種(專業或崗位)技術等級考核資格的轉正證明。(2)青年工人中的初、中級工按對口工種與高級工、技師簽訂師徒合同,拜師學藝,合同期滿經考核確定提高一個等級的,則在學藝人員的技術等級證書上予以登記,作為實行技、職結合的依據。近年來學徒制有日漸被學校教育所代替的趨勢,但一些特種技藝,如雕塑、戲曲、武術等,仍採用學徒制傳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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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徒制(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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