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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務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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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職務條例]是指大陸地區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國務院一九八六年二月所發布[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而制定的一系列試行條例,包括[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以及[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教師職務條例]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不同職務的職責,任職條件,任職資格評審、聘任或任命,都有具體的規定。例如,在有關中學教師職務條例中規定:「中學教師職務設:中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二級教師、中學三級教師。」「中學高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省級評審委員會審定;中學一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地級評審委員會審定;中學二、三級教師的任職資格由縣級評審委員會審定。」在有關小學教師職務條例中規定:「小學教師職務設: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小學三級教師。」「小學高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地級評審委員會審定,小學一、二、三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縣級評審委員會審定。」在有關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條例中規定,高校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各級職務實行聘任制或任命制,並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高等學校及校內各專業、學科的各級教師職務定額應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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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職務條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