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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小學校令〕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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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伍振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五年(1916)七月,教育部頒布〔高等小學校令〕,計三十條;除廢止元年(1912)九月所頒布之〔小學校令〕外,特定高等小學校以增進國民學校之學業,完成初等普通之教育為宗旨。高等小學校分為縣立、自治區立與私立三種;修業年限三年;招收國民學校畢業者及修畢國民學校教科者。高等小學校徵收學費;其課程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本國歷史地理、理科、手工、圖畫、唱歌、體操,男子加課農業,女子加課家事。高等小學校教員分本科正教員、專科正教員、助教員;校長由本科正教員兼任。民國五年十月,〔高等小學校令〕經加以修正;同年十一月,教育部並公布〔高等小學校令施行細則〕,計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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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小學校令〕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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