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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校令〕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元年(1912)九月,教育部頒布〔小學校令〕;分為〔綱領〕、〔設置〕、〔教科及編制〕、〔設備〕、〔就學〕、〔職員〕、〔經費及學費〕、〔掌管及監督〕、〔附則〕等九章,計四十七條。明文規定小學教育以留意兒童身心之發育,培養國民道德之基礎,並授以生活必需之知識技能為宗旨。小學分初等、高等兩種;另附設補習科。初等小學一般由城、鎮、鄉設立,修業年限四年;高等小學一般由縣設立,修業年限三年。小學校應有校地、校舍、校具、體操場、學校園等設備。兒童滿六周歲至十四周歲止為學齡期;凡達學齡者,皆得入初等小學,高等小學招收初小畢業生及有相當程度者。小學教員分本科正教員、專科正教員、副教員等三種;由得許可狀者擔任。初等小學經費由城、鎮、鄉或學校聯合承擔,縣立高等小學經費由縣支給。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小學校令〕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