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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觀權利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Objective Right
作者: 俞懿嫻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客觀權利或律法(Objective Right or Law, objecktives Recht)是黑格爾(G.W.F. Hegel, 1770~1831)政治哲學與倫理學的重要概念,指個人以外群體的「權利」或「律法」。這裡「權利」等於「律法」,只是較法律意義更廣,泛指維護形體自由的所有條件;維護自由的條件一旦形成普遍的、有權威性的原則,即可稱作「律法」。「客觀」與「主觀」相對,後者指個人自身,前者則指個人以外社會、國家等人群團體。
  黑格爾認為每個人皆具主觀意志(Subjective Will),當其自由自主、且依普遍原理行事時,即可謂「盡義務」(duty)。然而凡義務即權利,凡權利即義務,由主觀意志衍生的義務即「主觀權利」。同理,社會人群則有「客觀意志」,因而產生「客觀義務」。與「客觀義務」相對者,即「客觀權利」。例如家庭中父親對其家人有權利,同樣即需為他們盡義務;兒女對父親有服從的義務,同樣也有受到保護教養的權利。又如政府有行政權利,同樣也有行政義務。
  黑格爾也認為「客觀權利」或「律法」是人類德性辯證演化的第一階段;「主觀權利」或「律法」則屬第二階段。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客觀權利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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