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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政府勞工處(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康自立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由於社會變遷及經濟發展的結果,我國的勞工人數大增,使原屬於社會處的勞工業務不勝負荷,臺灣省政府為增進勞工服務功能,落實勞工行政工作,乃於民國七十七年(1988)一月十五日成立勞工處,屬省政府的二級機關;置處長、副處長及主任祕書各一人,下設六科五室,各科室的業務職掌如次:
  1.第一科:掌理勞工組織與勞資關係;
  2.第二科:掌理勞動條件與勞工福利;
  3.第三科:掌理就業服務;
  4.第四科:掌理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
  5.第五科:掌理勞工安全衛生;
  6.第六科:掌理勞工檢查及採樣化驗(技術室)等業務。
  7.祕書室、總務室、會計室、人事室:辦理有關研考、文書管理、出納、會計、統計、人事管理等。
  此外,並另置北、中、南區勞工檢查所、南、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基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另轄二十二所就業服務站、勞工育樂中心等附屬機關,分別執行勞工檢查、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工教育與勞工休閒活動等工作。
  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於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五日亦成立勞工局,各為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的二級機關;置局長、副局長、主任祕書各一人,下設四科二室,各科室的業務職掌如下次:
  1.第一科:掌理勞工組織及勞工輔導、勞工教育;
  2.第二科:掌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勞工檢查、勞資關係及爭議處理;
  3.第三科:掌理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4.第四科:掌理綜合規劃、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
  5.會計室及人事室:負責會計、歲計、統計及人事管理與查核等事項。
  此外,臺北市及高雄市勞工局,亦設勞工檢查所、職業訓練中心、國民就業輔導中心、勞工育樂中心各一所,分別執行勞工檢查、職業訓練、勞工教育及勞工休閒活動等工作。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省(市)政府勞工處(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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