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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的能力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mpetence of Teachers
作者: 張酒雄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的能力指教師從事教育專業所必須具備的能力。依據國內外教育學者及教育專業學術團體的研究,教師的專業能力除要有廣博的學識基礎,品德修養及專業志趣外,尚要具有教學、輔導及兼辦學校行政業務的能力。茲列舉如下:
  1.教師的教學能力包括:(1)擬訂教學計畫:如確定教學目標的能力,分析教學情境的能力;(2)選編適當教材:如蒐集與整理教學資料的能力,選編各種教材的能力;(3)運用普通教學法:如運用思考教學法的能力,運用練習教學法的能力,運用欣賞教學法的能力,運用發表教學法的能力,綜合運用各種教學法的能力;(4)具有熟練的教學技術:如發問的能力,板書的能力,科學實驗的能力,運用視聽器材的能力,指導觀察的能力,指導作業的能力,善用課本的能力,善用教學指引的能力;(5)設計教具並應用教具:如設計製作教具的能力,在教學上應用教具的能力;(6)客觀進行教學評量:如設計與編製評量工具的能力,分析試題的能力,運用評量結果的能力;(7)教學的研究與創新:如進行教學研究的能力,創新教材教法的能力,設計與執行科學研習活動的能力。
  2.教師的輔導能力包括:(1)一般輔導能力:如了解學生的能力,建立和諧師生關係的能力,個別諮商的能力,團體輔導的能力,個案研究的能力,使用心理測驗的能力,使用心理輔導特定技術(如行為修正術的能力);(2)專項輔導能力:如生活輔導的能力;學業輔導的能力;特殊學生輔導的能力。
  3.教師的兼辦學校行政業務能力包括:(1)基本辦事能力:如計畫的能力,執行的能力,評鑑的能力;(2)專項業務處理能力:如教務工作的能力,訓導工作能力,總務工作能力,服務處理能力,社區服務能力。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的能力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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