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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二級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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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厥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學二級教師是指在大陸地區初級中學或高中任教經聘任或任命為中學初級職務的教師。 一九八六年五月頒布的[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中學二級教師的職責是:(1)承擔高中或初中一門學科的常規教學任務;(2)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擔任班主任或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3)參加教學研究工作。 中學二級教師的任職條件是:高等師範學校和其他高等學校的本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以及擔任中學三級教師二年以上者。另須具備的條件是:(1)能基本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2)具有從事一門學科教學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勝任本學科教學,教學效果較好;(3)勝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中學二級教師的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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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學二級教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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