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師職務名稱規定(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教 | |
師 | |
職 | |
務 | |
名 | |
稱 | |
規 | |
定 | |
( | |
大 | |
陸 | |
地 | |
區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職務名稱規定即教師職稱,大陸地區於一九八六年以前,主要指高等學校的教師職務名稱,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職稱是一種標記學術水準、技術水準的稱號,也是工資晉級的依據。獲得職稱須經相應的職稱評定委員會評定,再由行政領導批准或任命,無名額限制和崗位職責要求。一九八六年,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轉發了國家教育委員會分別制定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及〔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改革職稱評定,此後教師職稱改名為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根據有關條例規定:高等學校設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中學設中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二級教師和中學三級教師;小學設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三級教師;中等專業技術學校設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高等學校的教授、副教授、中學高級教師、中等專業學校的高級講師,屬高級職務;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講師、中學一級教師、小學高級教師和一級教師,屬中級職務;高等學校助教、中學二級和三級教師、中等專業學校助理講師和教員、小學二級和三級教師,均為初級職務。改革後的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是工作崗位,有明確的崗位職責,有限額,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須經相應的評審委員會先認定任職資格,再由行政領導根據崗位設置和限額實行限期聘任。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職務名稱規定(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