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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機關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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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Regulatory Body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國家管制機構負責核子設施之執照核發、廠(場)址選擇、建造、試運轉、運轉、停用、除役、廢料處置等之管制。在我國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955年成立)。由原子彈起家的美國曼哈頓計畫(Manhattan Project),二次大戰後美國於1946年成立原子能委員會(AEC, Atomic Energy Council),負責一切原子能發展與管制工作。於1954年的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將原能會中的原子能軍事用途移出,轉至及國防部。但美1970年的總統重組計畫(Presidential Reorganization Plan #3)中,將輻射屬於環境的主導權由原能會,移至新成立的環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手中。1974年的能源重組法(Energy Reorganization Act),更一舉將AEC,再細分為二,將管制與推廣的功能明確分開。一為核管會(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負責核設施及某些核子材料的管制、審核、發照;另一即為能源研發署(ERDA, Energy Research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負責一切有關基礎研究與發展。於1977年時ERDA又重新改組為能源部(DOE, Department of Energy),負責有關之研究、發展業務。而法規中的AEC materials則指含副產品、源或特殊核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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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管制機關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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