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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文教學大綱〕(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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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盤福軍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文教學大綱〕是教育部用以指導全日制民族中小學實行漢語文教學的文件。大陸各民族自治地區大多設立了具有地方和民族特點的民族中小學,用其本民族語文進行教學。一九八二年三月制定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文教學大綱(試行草案)〕指出「在使用本民族語文進行教學的民族中小學,學生首先要學好本民族語文,同時也要學好漢語文。漢語文的開設和學習年限,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目的是使少數民族學生初步具有理解和運用漢語文的能力,為畢業後從事生產和工作,或升入高一級學校打下良好基礎。」一九八七年修訂為〔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文教學大綱〕,內容包括教學目的、教學要求、各階段教學要求、教材與教學提示、教學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統一篇目等六個部分,一九八八年開始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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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文教學大綱〕(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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