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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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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何永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在大陸地區,教育法規泛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所制定發布有關教育的法律、法令、條例、規程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它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國家教育管理的基礎和根本依據。其內容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憲法中的有關教育的條款和有關教育的法律、國家地方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規,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條例、決議等規範性文件。教育法規可分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單項法兩大類。教育基本法是根據國家憲法對教育工作的要求,對教育工作作出全面的原則性的規定,由國家立法機關頒布實施,包括教育方針、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學校制度、培養目標、教育管理體制、教學計畫、教育經費、教育人員、教育設施的標準要求,以及其他有關的重要問題等的法律規定,如教育法。教育單項法是根據教育基本法或有關的規定,對某一階段的教育具體作出法律規定,如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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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法規(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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