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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教育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周愚文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職業教育法〕是大陸地區新頒的主要教育法律之一,該法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經中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並月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職業教育法〕全文分為五章四十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職業教育體系、職業教育的實施、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及附則等。
  該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至於其他要點有:各級政府應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而各行業組織與企事業組織有義務實行職業教育;勞動者在就業前或上崗前,必須接受職業教育;職業教育體系,包括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兩方面;其中職業學校教育,又分為初等、中等及高等三階段,分由初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及高等職業學校實施;而職業培訓亦可分為從業前、轉業、學徒、在崗(職)及其他等類培訓。職業教育的實施,除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興辦外,政府主管行業、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亦可單獨或聯合興辦職業學校或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教育的經費,採多種管道籌集資金,學生則需繳交學費。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職業教育法〕(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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