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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小學教員暫行辦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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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彤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獎勵小學教員暫行辦法〕是民國二十八年(1939)八月陝甘寧邊區教育廳在第二次各縣鄉科長聯席會議上通過和發布的文件,共十項。 暫行辦法規定:小學教員應政治堅定、吃苦耐勞、工作積極,有下列條件之一項或數項者,應給予獎勵:(1)主辦的小學被定為模範小學;(2)在國防教育中有新創造;(3)領導學生進行抗戰動員有特殊成績;(4)領導學生進行社會教育工作,有特殊成績;(5)動員學生有特殊成績;(6)深入群眾、教育群眾、得到群眾愛戴;(7)繼續服務二年以上並有成績;(8)工作中努力自學,有顯著進步。 獎勵的方法有:登報表揚;頒發獎章和獎狀;獎贈書籍;發給獎勵金或用物品代替;派遣學習作進一步深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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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獎勵小學教員暫行辦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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