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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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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韓驊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是大陸地區負責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機構之一。一九五二年實行全國高等學校統一招生制度後,始設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統一組織和領導全國的招生工作。負責規定統一的報考條件、考試科目、政治審查標準、健康檢查標準、錄取新生的原則及招生的方針、政策、辦法,辦理全國統一命題,規定統一考試時間,並一度負責編發招生統一考試大綱。同時,設有考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則分別成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分會,具體領導本大行政區(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六大區)或本省(市、自治區)的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分別辦理報名、考試、政治審查、健康檢查、評卷、錄取等工作。一九五八年,各大區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撤銷,各省、市、自治區則成立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高等學校停止招生。一九七二年開始全面恢復招生,各地均建立省、地、縣各級招生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事機構。一九七二年下半年恢復統一招生制度後,在省(市、自治區)、市(地)、縣三級建立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一九八七年四月,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條例〕中規定,上述三級招生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同其他部門、高等學校負責人兼任。 各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職責是:(1)執行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章,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2)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3)辦理本地區考生報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考試、錄取工作;(4)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和宣傳工作;(5)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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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