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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三級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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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厥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學三級教師是指在大陸地區初級中學任教經聘任或任命為初級職務的教師。 一九八六年五月頒布的[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學三級教師的職責是:(1)承擔初中一門學科的常規教學任務;(2)在高級教師或一級教師的指導下,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擔任初中班主任;(3)參加教學研究活動。 中學三級教師的任職條件是:高等師範學校和其他高等學校的專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經考核表明其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掌握所教學科的教材教法;能夠完成初中一門學科的教學工作。 中學三級教師的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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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學三級教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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