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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醫療保險金(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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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趙中建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醫療保險金在大陸地區係指教師看病求醫方面的一種制度,屬於社會保障制度範圍。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自一九五二年七月起實行公費醫療待遇,患病醫療的門診、住院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或住院所用的藥費,均由醫療費撥付。而且規定到外地就醫病人的往返車、船費均可報銷。開放改革以後,由於醫療部門實行「自負盈虧」,公費醫療款項不敷應用。這一實施幾十年的「全額公費醫療」制度在一九八○年代末開始進行改革,即教師個人於平時門診就醫時,須支付百分之十的藥費。 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醫療保險(包括教師醫療保險),制度目前正在建立中。建立中的教師醫療保險金的基本部分,將由學校和教師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個人帳戶則由兩部分基金組成:一是教師個人和學校按教師工資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醫療保險費;二是學校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匯入教師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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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醫療保險金(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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