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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處罰罪犯方法的總稱。如:「罰」、「死」、「徒」。《論語.為政》:「道之以政,齊之以,民免而無恥。」
2.常法、典範。通「型」。《詩經.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
1.殺害。《史記.卷八六.刺客傳.聶政傳》:「重自以絕從。」《呂氏春秋.慎大覽.順說》:「人之父子。」
2.取法、效法。《禮記.禮運》:「仁講讓,示民有常。」
3.正。通「型」。《詩經.大雅.思齊》:「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
期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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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書經.大禹謨》:「汝作士,明于五,以五教,期于予治。期于無,民協于中時,乃功懋哉。」指罰的目的,在於教育人遵守法律,從而達到不用的境地。《宋史.卷二○○.法志二》:「故而得寬,則死者滋眾,非『期無』之道。」
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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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的法。漢.王充《論衡.非韓》:「養三軍之士,明賞罰之命,嚴峻法,富國強兵,此法度也。」《隋書.卷四.煬帝紀》:「乃急令暴條以擾之,嚴峻法以臨之,甲兵威武以董之,自是海內騷然,無聊生矣。」
不上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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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會的一種執禮觀念。指罰不加諸大夫的身上,大夫有罪則論其輕重的法則在八議,而非書。《禮記.曲禮上》:「不上大夫。」唐.孔穎達.正義:「不上大夫者,制五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則是君不知賢也。」《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傳曰:『不上大夫。』此言士節不可不勉勵也。」
期於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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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於無」,是古代聖王治國一項理想。據史籍記載,堯舜時代以德治國,注重教化,如果教化完全成功,便不須罰,惟在實際行動方面,有人有時不能自治,以致做出傷害別人、圖利自己的行為,為防範作姦犯科者,危害社會安寧,仍有設置罰之必要;以教育防患於未然,用罰補救於已然之。〔尚書.大禹謨〕記載,舜對皐陶說:「汝作士,明於五,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期於無。」可見當時立罰的目的,並不是採取報復主義,罰並非針對罪犯加以處罰報復,而是意在預防,五旨在輔佐五品之教,以罰補助教育之不足。故而說罰最好是備而不用,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使用時,也不在報復,而在於警戒使犯罪的人了解罰之用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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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五之一。以竹板或小荊條抽打背部或臀部。自十下至五十下,分為五等。後亦以小竹板子折責。也稱為「笞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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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五種輕重不等的法:(1)秦以前為墨、劓、剕、宮、大辟。《書經.舜典》:「汝作士,五有服。」漢.孔安國.傳:「五,墨、劓、剕、宮、大辟。」(2)秦漢時為黥、劓、斬左右趾、梟首、菹其骨肉。《漢書.卷二三.法志》:「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3)隋唐以後為死、流、徒、杖、笞。《舊唐書.卷五○.法志》:「有笞、杖、徒、流、死為五。」(4)現行法分為死、無期徒、有期徒、拘役、罰金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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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戰國時的學派之一。主張循名責實,慎賞明罰。《韓非子.二柄》:「人主將欲禁姦,則審合名者,言與事也。」《史記.卷六八.商君傳》:「鞅少好名之學,事魏相公叔座為中庶子。」
2.法律。《史記.卷六.秦始皇本記》:「秦聖臨國,始定名,顯陳舊章。」
3.職官名。古時官署中管事判牘的人。《儒林外史》第二六回:「話說向知府聽見摘印官來,忙將名、錢穀相公都請到跟前。」也稱為「名師爺」。
4.罰的名稱。如主、從、拘役、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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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稱行為觸犯《法》或依其他法律應處以罰的法律事件,相對於民事的法律事件而言。
炮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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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一種罰。用燒紅的鐵器灼燙身體。《大宋宣和遺事.元集》:「至紂無道,寵妲已,剖賢人心,置炮烙之。」明.陸灼《艾子後語.大言》:「履癸強余牛飲,不從,寘余炮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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