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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古代的刑罰。將人體慢慢削割至死。如:「千刀萬剮」。《喻世明言.卷二六.沈小官一鳥害七命》:「黃大保、小保,貪財殺父,不分首從,俱各淩遲處死,剮二百四十刀,分屍五段,梟首示眾。」也稱為「凌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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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一種砍斷雙腳的刑罰。《漢書.卷二三.刑法志》:「刖罪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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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一種刑罰。以木條用力夾指。明.姚茂良《精忠記》第一八齣:「叫你打,著實打;叫你拶,著實拶。若有容情,一概問罪。」清.孔尚任《桃花扇》第一七齣:「楊老爺新做了禮部,連你們官兒都管的著,明日拿去拶掉你指頭。」
刑期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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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書經.大禹謨》:「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刑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無刑,民協于中時,乃功懋哉。」指刑罰的目的,在於教育人遵守法律,從而達到不用刑的境地。《宋史.卷二○○.刑法志二》:「刑故而得寬,則死者滋眾,非『刑期無刑』之道。」
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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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生、始生。《國語.越語下》:「逆節萌生。天地未形,而先為之征,其事是以不成,雜受其刑。」《漢書.卷七二.王吉傳》:「詐偽萌生,刑罰亡極。」
偏差與犯罪的社會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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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啟動司法制度為反應,透過建立刑法,對於特定行為給予犯罪之定義,即是犯罪化。犯罪化後便可對行為人施予刑罰,自由刑乃至最重的生命刑,其背後之理論乃是認為處罰之效果大於矯正。 合法化某些行為在早期被視為偏差,但長期下來該行為於社會、文化中的被接受度逐漸提高,或說行為普遍化,且未傷及個人利益或國家利益時,便可透過除罪化,使其行為免於被責罰。合法化通常適用於行為人兩造間相互合意的偏差行為,亦即無受害者犯罪,如:性工作者、,此類無明顯侵害個人權利或國家法益之行為。 疾病化當社會將原為犯罪的行為,保留其犯罪名義,但以其他非
網漏吞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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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漏網之魚」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關於如何治民,孔子曾說:「用政令和刑罰來治理人民,人民只是苟且遵行,並無自發的知恥之心。如果用道德禮教來教導人民,人民不但能夠知恥,而且能自發地改邪歸正。」老子也說:「最好的治民之道,是有德於民,即使執政者不提自己的德政,人民卻都有德行了。下等的治民之道,是有德於民,卻不斷地宣導自己的德政,深怕人民忘記,這樣人民反而沒有德行了。如果只依靠法令來治理人民,結果是法令越來越繁苛,竊盜罪犯反而越來越多。」太史公司馬遷十分同意孔子和老子的想法,他認為法令不過是為政的工具,並非澄清吏治的根本之道。漢代初年,變嚴刑峻罰為寬簡,法網疏闊的程度,甚至連能夠吞舟的大魚...
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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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2.3 香港2.4 新加坡2.5 韓國(南朝鮮)2.6 日本2.7 台灣3 體罰做為刑罰的爭議4 體罰未成年人的爭議4.1 反對體罰的理由4.2 支持體罰的理由4.3 國際不打小孩日5 外在連結 體罰的類型教育活動本身是一種權力的運作,艾齊尼(Amitai Etzioni)以權力的強制性程度來分類,計有規範型(normative)、利酬型(remunerative)和強制型(coercive)權力;這三種類型的權力都可能用在教育上。規範型權力是以德服人,學生是心悅誠服的學習,當然先決條件是教師要有道德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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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時削去膝蓋骨的刑罰。[例]戰國時代,孫臏就是受過臏刑,所以以「臏」為號。
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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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段使人害怕而停止某種行為或言語。如:「公權力不張,即使是再多的刑罰,也無法嚇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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