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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原則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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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ardinal Principles of Education |
作者: | 馮朝霖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基本原則」係美國全國教育協會中等教育改造委員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Commission on the Reorganization of Secondary Education)於一九一三年開始對中等教育進行研究,並於一九一八年提出七項關於中等教育的基本原則。其內容包括:健康(Health),基本學科學習(Fundamental Processes),家庭成員職責(Home Membership),職業(Vocation),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休閒時間(Leisure Time),倫理關係(Ethical Relationship)。 在此同時,印格力斯(Alexander J. Inglis)設計了中等教育的六個主要功能,他把這些功能定為:(1)教育的調整及適應的功能:這是為了適應美國的社會及文化的問題、觀念、情境和民眾;(2)結合的功能:其目的在給予學生一些觀念及態度,促使大家結合成一個團體;(3)區別的功能:目的在幫助個人及特殊的天分得以訓練和發展;(4)預備的功能:目的在使學生準備繼續高層次的教育;(5)選擇的功能:目的在選擇那些表現成功的素質者,繼續讓他們在教育上發展,不過,對於全部的學生,則要使他們擁有最低限度的教育程度;(6)診斷和指導的功能:目的在發現學生在職業的和文化的及工作上的特殊興趣與性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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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基本原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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