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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市文化局圖書館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unty cultural affairs bureau library
作者: 呂春嬌
日期: 2012年10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圖書館法》第4條第二項,公共圖書館係「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個人、法人、團體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圖書館法明定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然而,在圖書館法制定之前,縣市圖書館原直屬於縣市政府,1978年依據立法院通過的「社會教育法」第四條,決議建立以圖書館為主之縣市級文化中心,除臺南市立圖書館外,將各縣市圖書館併入文化中心,成為文化中心圖書組,無形中各縣市文化中心圖書館取代原有的縣市立圖書館的功能。1999年地方制度法施行,文建會提案為未來能統一各縣(市)政府文化機構之業務職掌及組織架構,以利中央與地方文化業務之協調與執行」,建議將縣(市)立文化中心改制為縣(市)文化局,並列為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促使各縣(市)立文化中心於1999年及2000年陸續改制文化局。文化局下設圖書資訊課,原文化中心圖書館(組)均改為圖書資訊課,置課長,掌理縣(市)立圖書館之營運,圖書資料蒐集、整理與保存及鄉鎮圖書館之輔導等業務。至此,縣市級圖書館除「臺北縣立圖書館」、「臺南市立圖書館」直屬文化局外,其餘各館業務由文化局圖書資訊課辦理,成為文化局內部單位。另2007年起,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各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大部分文化局圖書資訊「課」名稱改為圖書資訊「科」,小部分圖書資訊「課」,或有部分單位名稱為圖書管理科,並無統一。因應2011年12月縣市合併,自2012年起臺北縣、臺中縣市、高雄縣及臺南縣市等圖書館已升級為直轄市圖書館,目前現有計17個縣市級圖書館。國家圖書館編著(1999)。圖書館事業現況調查分析。第三次中華民國年鑑(頁31)。臺北市:編者。林文睿(2000)。公共圖書館。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圖書館年鑑(頁141-165)。臺北市:國家圖書館。程良雄(2000)。文化中心(局)的設立與改制。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圖書館年鑑(頁39-41)。臺北市:國家圖書館。
參考資料:
國家圖書館編著(1999)。圖書館事業現況調查分析。第三次中華民國年鑑(頁31)。臺北市:編者。林文睿(2000)。公共圖書館。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圖書館年鑑(頁141-165)。臺北市:國家圖書館。程良雄(2000)。文化中心(局)的設立與改制。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圖書館年鑑(頁39-41)。臺北市:國家圖書館。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縣市文化局圖書館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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