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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專合格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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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厥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中專合格教師是指已在中等專業學校的在編教師,擔任教學工作一年以上,遵守教師職責,已被中等專業學校聘任的教師。 大陸地區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師職務系列分為四級:教員、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教員和助理講師為初級職務,講師為中級職務,高級講師為高級職務。一九八六年五月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關於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規定:凡大學專科畢業,在中等專業學校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後能勝任和履行教員職責的,可評為教員。而從事實踐性、技能性較強的課程教學的教師,則對其學位、學歷適當放寬。教員任職資格由每所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師職務評審小組審定。 中等專業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與被聘任的教師簽訂聘約,規定雙方權利、義務和聘任期限。教師職務的聘任一般為二至四年(可以續聘)。校長每年對教師的業務水準、能力、工作態度和實績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其考核成績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提職、調薪、獎懲的依據。凡續聘的教師即為合格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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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專合格教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