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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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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柯正峰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由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六月制定公布,全文計二十條;三十七年四月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四條;六十一年四月再度修正公布,全文計二十二條;七十二年一月三度修正公布,全文計二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1.明訂教職員撫卹條件:教職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因公死亡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2.規定撫卹金之給與方式:在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在職十五年以上者,按一定標準給與一次撫卹金,另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因公死亡人員,除按上述規定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在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 是項〔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由於〔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及增訂條文,總統已於八十二年一月明令公布,故亦將遵照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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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