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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一級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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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厥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小學一級教師是指在大陸地區小學任教,並經聘任或任命為小學中級職務的教師。 一九八六年五月頒布的〔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小學一級教師的職責是:(1)承擔學校常規教學任務;(2)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3)承擔或組織年級的教育教學研究工作。 小學一級教師的任職條件是:任職年限上要求小學二級教師任教三年以上,或者是高等師範學校及其他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另須具備的條件是:(1)能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教學方法,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好;(2)有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的工作經驗,教學效果好。 小學一級教師的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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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小學一級教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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