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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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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白雪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基本法」與「教育單項法」相對,係指政府根據憲法對教育工作的要求,對教育工作所作的全面性、原則性的規定。由國家立法機構頒布實施,其內容應包括教育方針、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教育制度、培養目標、教育管理體制、教學計畫、教育人員、教育經費、教育設施標準要求,以及其他重要的法律規定。「教育基本法」為教育法規體系中的母法,為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主要涉及教育的全面性重大問題所作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其他的教育法律、法規提供法律依據。各級各類教育的具體問題,則主要由其他單項的教育法律、法規作出相關的具體規定。 大陸地區的教育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從一九八五年開始起草,歷經十年,針對起草工作面臨的基本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對各方意見加以收集、整理,並借鑑了十多個國家的教育法,於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八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頒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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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基本法(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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