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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州(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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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舒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族自治州」是指大陸地區在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實行民族自治所設置的行政區域,相當於「地區」一級。民族自治州的類型有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或以兩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聯合建立。建立民族自治州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各少數民族行使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等。 一九五○年以後,先後建立了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阿壩藏族自治州、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迪慶藏族自治州、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臨夏回族自治州、玉樹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黃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等三十個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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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民族自治州(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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