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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教師及教育工作者表彰標準(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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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優秀教師及教育工作者表彰標準指大陸地區獲得優秀教師及教育工作者稱號所需達到的條件。一九八八年,國家教育委員會決定在一九八九年開展大規模表彰優秀教師及教育工作者的活動,並為此於同年十二月發布〔嘉獎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暫行辦法〕,規定優秀教師及教育工作者的表彰標準是:獲獎人員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獻身於人民的教育事業中堪稱表率,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1)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教育思想端正,關心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在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培養人才方面成績卓著者;(2)在完成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中積極改革,勇於探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有突出成績者;(3)在學校管理和服務、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者。據統計,在一九八九年首次全國優秀教師及教育工作者表彰人員中,獲獎人員百分之九十是在職教師,並且以中小學教師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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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優秀教師及教育工作者表彰標準(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