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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合格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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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厥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初中合格教師是指擔任初中教學工作、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或雖未有大專學歷,但取得「初中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初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者。 大陸官方於一九八六年五月制定的〔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關於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規定:凡不具備官方規定學歷的初中教師,一般應通過專業合格證書或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的考核,並被校長聘任,雙方簽約,可稱之合格教師。對一部分教齡已滿二十年(或以上)的教師,只要教學效果尚可,則不要求其非獲得專業合格證書或者教材教法的考試合格證書不可。 大陸官方規定,參加「初中教師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的教師,一般只能有兩次考試機會。考試科目為:(1)心理學、教育學基本原理;(2)語文和數學中任選一門;(3)其他學科(政治、歷史、生物、地理、外語、音樂、美術、體育)中任選一門。應考教師以自學為主,由縣一級的教師進修機構給予適當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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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初中合格教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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