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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長(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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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何永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學校長是大學的最高行政負責人,一九五0年代初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或政務院任免,後改為由國務院或主管學校的部門任免。一九八七年規定,按幹部管理權限,由主管學校幹部的部門審核批准或報中央國務院審核批准,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任期四至五年,可連任。其辦法見於一九八七年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關於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任免的實施辦法〕和〔高等學校校長任期制試行辦法〕兩個文件中。 大學校長的職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實行校長負責制時為:代表學校,領導全校教學、科學研究、行政及政治學習事宜;任免教職工;批准校務委員會的決議。在實行黨委領導下以校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和黨委領導下以校長分工負責制時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主持學校的經常工作,遇到重大問題,需分別提交校務委員會、黨委會討論決定後,負責組織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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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學校長(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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