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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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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韓驊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系主任乃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基層教學行政單位——系(科)的負責人,多由有副教授以上職稱人員擔任。一九五○年以來,系主任在系內的地位、職責和權限曾有多次變動,一般而言,有如下主要職責:主持系務委員會,研究、討論系內重大問題,負責執行系務委員會決定事項;主持制定系的工作規劃和計畫,制訂或修訂系屬各專業教學計畫;組織全系各門課程的教學和改革工作;統籌教材建設,協調和安排各教學環節,檢查教師的教學和學生的學習質量;負責全系師資培養,提高工作,制定該系師資培養計畫,組織教師個人制定進修提高計畫,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全系重點學科建設,制定該系科研規劃,經學校批准後執行,承擔有利於學科建設的科研任務,組織人員積極開展校內外教學研究和科研協作及交流活動,審訂科研項目,檢查科研工作進展情況,及對組織科研成果的鑑定、上報、申請專利和推廣適用等工作;組織、使用、調配本系教職工,負責安排、支配和使用國家財務規定內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分配的教學、科研經費,包括業務費、設備費和本身創收按規定所得的基金;根據學校統一部署,組織辦理招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及畢業生就業等有關事宜;提出副系主任人選,報校(院)長任命,任命和組織選舉系助理及教研室、實驗室、研究室、系辦公室主任,負責該系職工系內調整和調動,在定編數額內決定講師以下人員的調出和在校外聘任或調入人員;提出並上報該系教師晉升名單,組織獎勵該系先進集體和個人,決定學生和教職工記過以下行政處分,審定和上報學生畢業資格和學位資格,決定學生的升留級。在實行黨總支(分黨委)監督保證作用的領導體制內要主動爭取黨總支對系內工作的支持。 大陸高校的系主任多由校長推薦,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任命,或由系內全體職工投票選舉報上級任命。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學校,由校長直接任命或由教職工選舉,校長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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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系主任(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