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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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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袁祖望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係指大陸地區能提供由定居外國、臺、港、澳地區親友之資助的可靠證明或使用本人、親友在國內的外匯資金到國外學習或進修的留學人員。一九七九年後,大陸地區實行對外開放政策,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日益增多,估計約達十五萬餘人。當前,國家繼續實行「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一視同仁、來去自由」的方針,自費留學方興未艾。 非在職人員、高校非應屆畢業生和歸國華僑及其眷屬,國外華僑、臺、港、澳同胞等符合上述規定者,均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在職職工要求離職自費出國留學,事先須經所在單位批准;在學研究生一般不得中止學業去國外留學;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服從分配為國家服務,不得自費去國外留學。各類專業技術骨幹人員及具有特殊貢獻的人才等,若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則盡量將其納入國家公派範圍。 自費留學人員出國後須向駐外使、領館報到、聯繫。凡獲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學成歸國,其回國旅費和安家費由國家或用人單位提供。要求國家分配工作者,可於畢業前半年與駐外使、領館聯繫。在職人員和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參加工作者,其出國前工齡予以保留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予以計算工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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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