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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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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shí tǐ fǎ |
解釋:
規定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相對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而言。也稱為「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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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實體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ubstantial Law |
作者: | 劉貴傑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依法學而言,Substantial Law通常也譯為「本體法」或「主法」,是決定或建立強制執行權的法律,與強制執行法本身有別,與「助法」相對。「助」(Auxiliary Law)又名「從法」、「手續法」、「程序法」或「形式法」。亦即規定實體,運用程序的一種法律,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實體法」與「助法」不同,是一種規定權利義務實體及其發生與消滅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公司法、保險法等。但實體法和助法亦有同於一法律中規定者,如破產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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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實體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