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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學規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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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周愚文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政和學規為宋代州縣學之學規。據〔宋會要輯稿‧崇儒二〕,徽宗政和三年(1113)六月庚申,尚書省奏陳,行天下三舍法後,士子可由縣學、州學、辟雍而升入太學,然後命官,則縣學為升貢之本。今天下佐吏部注授多非其人,俗吏則以學為不急,不加察治,縱其犯法。庸吏則廢法容姦,漫不加省,有罪不治,以致學生近來在學毆鬥爭訟,甚至殺人。如此士失其行,官失其職,故頒下學規,以正士行。主要規定有:(1)州縣學生有犯在學杖以下,從學規;徒以上,若在外有犯,並依法斷罪;(2)州縣學生有犯,教授、令、佐、職事人不糾舉與同罪。知縣、通判失按減一等,提舉官又減一等。若故縱,並加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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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政和學規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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