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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文件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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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residential records |
作者: | 薛理桂 |
日期: | 2012年10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於1978年通過總統文件法(Presidential Records Act),將總統文件(presidential records)定義為於總統任職期間,總統及其幕僚所產生或取得之文件資料,主要是為了實踐憲法、法律或其他公務職責之相關紀錄,但不包含私人或非公務性質之紀錄,如:個人日記、個人筆記或個人所屬政黨的相關資料等。有關副總統之文件亦應遵從該法規定。該法並規範自1981年1月20日起美國總統文件之所有權為聯邦政府所有,於總統任期屆滿後,由國家檔案暨文件署(National Archives & Records Administration,簡稱NARA)負責接收與管理。 我國與總統文件相關的法規是「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於民國93年(2004)1月20日公布。依據該條例,主管機關為國史館,所稱的文物係指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所產生而不屬於檔案性質的各種文物,包括: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講稿、照片、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及影音光碟、勳章及可保存禮品(價值新臺幣三千元以上)等文字、非文字資料或物品。 我國的總統文物與美國的總統文件兩者有很大的差異,我國的總統文物係指檔案性質除外的文物,而美國是指總統在執行法律或公務職責所產生之文件資料,大都屬於檔案的範疇,且將非公務性質之紀錄,例如:個人日記與筆記等資料排除在外。美國的總統文件主管機關是該國的國家檔案暨文件署,而我國的總統文物主管機關是國史館。檔案管理局編 (2002)。檔案管理名詞彙編。臺北市: 檔案館理局。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2004年1月20日公布)。上網日期:2011年12月1日,檢自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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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檔案管理局編 (2002)。檔案管理名詞彙編。臺北市: 檔案館理局。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2004年1月20日公布)。上網日期:2011年12月1日,檢自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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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總統文件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