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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自由法(美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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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簡稱FOIA |
作者: | 王梅玲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1966年美國通過「資訊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簡稱FOIA),要求美國政府機構之紀錄應公開於民眾。所謂紀錄包括圖書、論文、地圖、像片或其他文件資料。依據規定凡有人提出公開紀錄之要求,美國政府機構需盡速在10個工作天內提供資訊。但有9種資訊不受此限,如有關國家安全、商業機密、調查檔案、法律訂定豁免公開之資料、財政主管機構所用之報告、及其他列為機密性文件等。1982年雷根總統(President Ronald Regan)簽署一項命令,增加安全分類資料(Security-Classified Material)一種。 1974年美國的「隱私法」(Privacy Act),補充修訂了「資訊自由法」,要求政府機構不僅需提供與個人有關之檔案資訊,並且允許個人有權修正與其有關之錯誤紀錄。政府機構被要求提供相關資訊時,各有其處理方式,有些為查尋手續與影印資料而要求收費。倘政府機構拒絕提供資訊,需說明不提供資訊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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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資訊自由法(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