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二年教育法案〕(英國) - 教育百科
〔 | |
一 | |
九 | |
○ | |
二 | |
年 | |
教 | |
育 | |
法 | |
案 | |
〕 | |
( | |
英 | |
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ducation Act, 1902] (U.K.) |
作者: | 沈姍姍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英國〔一九○二年教育法案〕,亦稱〔巴佛爾法案〕(Balfour Act);由於自願性團體所設立之學校無地方稅財源之支持,導致維持學校困難,以及學校董事會設置的高等小學之定位問題(亦被認為是初級之中等教育,有占用學校董事會徵收地方稅收之糾紛),導致〔一九○二年教育法案〕之通過。此法案之重點為: 1.建立了國家公共教育的制度,廢立了一八七○年〔初等教育法案〕所設立的管理學校的學校董事會,而由地方政府機構(即郡議會或自治市鎮或城市區,county, county borough or urban district)所取代,此即通稱之地方教育當局(Local Educational Authorities, LEA)。2.地方教育當局主要的功能,在設置及維持初等學校,也可制定郡立中學及職業學校之設置規程;並可管理或補助文法中學以及設置師範專科學校(colleges of teacher training)。3.學校名稱也更改為「議會設立」(council)、「郡立」(county)或「公立」(provided)學校,以區別於私立的「自願」(voluntary)或「非地方政府設立」(non-provided)學校。4.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均可同樣享用地方學校財產稅收。5.規定五至十三歲為義務教育階段。6.建立了由小學發展至大學的一致性架構,而不同於以往初等教育非為中等教育之基礎,而各自發展之模式。此法案通過後較引人非議處,在於以地方稅收維持私立教會學校,因而造成許多人拒絕納稅,此也是造成一九○五年保守黨政府下臺的原因之一;然而其他有關教育行政組織制度,在其後的年代則無什麼變更。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一九○二年教育法案〕(英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