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平度縣人民教育基金(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山 | |
東 | |
平 | |
度 | |
縣 | |
人 | |
民 | |
教 | |
育 | |
基 | |
金 | |
( | |
大 | |
陸 | |
地 | |
區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唐曉杰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山東平度縣於一九八四年十月建立人民教育基金制度。人民教育基金的徵收辦法是:依據農村年收入之綜合基數,按一定比例提取,一經決定,三年不變。籌集總額確定後,縣對鄉鎮、鄉鎮對村,視其經濟條件優劣,從實際情況出發分配。對經濟條件差的,酌情減緩免徵。人民教育基金當年籌集,來年使用,實行縣、鄉鎮兩級提留(即提取某些部分留在當地使用)。縣提留百分之七十五,主要用於民辦教師之工資福利、中小學之公用經費以及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師資培訓。鄉鎮提留百分之二十五,主要用於民辦教師的浮動工資與獎金,以平衡他們和公辦教師及其他鄉鎮企業人員之間的經濟收入。一九八七年起,縣提留百分之八十,主要用於民辦教師的工資福利和中小學之公用經費;鄉鎮提留百分之二十,其中的百分之八十用於中心中小學、中心幼兒園的內部建設,百分之十用於發展成人教育,百分之十用於教師的各種獎勵。 為加強人民教育基金的管理與使用,縣、鄉鎮都成立了人民教育基金委員會。人民教育基金帳目公開,縣和鄉鎮兩級在每年召開的人民代表大會上向人民代表匯報籌集和使用人民教育基金的情況。 自一九九○年開始,平度縣又相繼開闢了幾條籌集人民教育基金的渠道:徵收鄉鎮企業稅前利潤的百分之三;徵收城市維護稅的百分之十;徵收國家幹部、職工(包括城鎮合同制職工)年基礎職務工資的百分之二;徵收工業企業交納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零點七五;徵收商業企業交納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零點四五,人民教育基金的總額於是每年增加到二十四百餘萬元。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山東平度縣人民教育基金(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