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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留成(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袁祖望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地方留成係一種大學畢業生分配制度。即對各部門和地方政府所屬院校的大學畢業生,中央政府採取與之分成的方式,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留存一定比例:即一部分留在地方或部門內就業,其他由中央政府作分配。這一制度在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五年以及一九八○年代初期高級專門人才較為短缺的情況下實行過。
  一九五四年下半年,大陸地區的六大行政區撤銷,但許多高校往往集中在少數省市,如高校畢業生全由地方政府分配,將會出現嚴重的分布失衡。為解決這一問題,政務院在〔關於一九五五年暑期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統籌分配工作的指示〕中,提出要實行「地方分配、中央調劑」之措施。此後,至一九六五年,高校分配基本上沿用這一辦法,但各年度抽成、留成的比例不盡相同。一九五九年中央提成的比例占地方所屬高校畢業生總數的百分之三四.八,其中工科提成比例占工科畢業生總數的百分之八一.四,理科占百分之六二.八,農、林、醫、師等科類約百分之二十。餘下為地方留成所占比例。一九六○年至一九六二年,國家計畫委員會提出的分配計畫為,對部門主管和地方主管的高校畢業生,中央抽取四成左右進行調劑,餘下為部門和地方留成,但對不同科類、專業,留成比例有所不同。理工科畢業生一般不超過百分之十,農、林、醫、師畢業生約百分之十至二十。專科學校畢業生及專區、縣級的高校畢業生,全部由地方留成分配,中央概不抽成。
  一九七七年恢復高考制度後,高校的隸屬關係做了較大調整,實行國家、部門、地方三級辦學體制。為此,國務院確定一九八一年分配高校畢業生實行「抽成調劑、分級安排」的方式。具體做法為:教育部直屬院校的畢業生由國家統一分配,學校所在地區可以留成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中央部委所屬院校畢業生,面向本系統、本行業分配,國家抽成百分之十至二十,抽成後,學校所在地區可留成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地方政府所屬院校的畢業生,國家根據需要,至多抽成百分之十,其餘全為地方留成。一九八○年代後期,不再明確實施抽成、留成方式。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地方留成(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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