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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事件的示警通知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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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notification of unusual event |
日期: | 1984年 |
出處: | 保健物理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凡正在發生或已發生異常事件具有潛在的危險性,或者顯示電廠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即向政府有關單位發出示警通知。 核能電廠應立即任報政府有關單位,增加緊急應變值班人員,研判情勢並採取應變行動,事件結束後應以口頭摘要報告各有關單位,且在24小時之內提出書面報告,若事件演變趨向惡劣,則進入其他的事故等級。政府有關單位在接到請求時得支援消防和警力並待命直到電廠口頭呈報事件已結束。若事件演變趨向惡劣,則進入其他的事故等。 異常事件的示警通知,其目的為發出預警通知以便採取必要的措施,提供事件的真象,測驗廠外通訊系統。在這一類的異常事件並不會有放射性物質外洩。單一機組可能發生的頻度為每年1至2次。事故的範例如違反運轉規範的異常事件,火災天災以及保安事件,污染傷患患護送事件等。 參見事故的警戒alert,廠區緊急事故site emergency,全面緊急事故general emergency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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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異常事件的示警通知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