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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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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于超美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是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有關兵役制度和公民兵役義務的法律。〔兵役法〕全文共有總則、平時徵集、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軍事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學生的軍事訓練、戰時兵役動員、現役軍人的優待和退出現役的安置、懲處和附則等十二章六十五條,其主要內容涵蓋如下: 1.公民的兵役義務:規定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規定服兵役。 2.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服現役,二是服預備役,三是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按規定參加軍事訓練。 3.學校學生履行兵役義務的規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應徵公民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徵。 現役軍官由下列人員補充:(1)軍事院校畢業的學員;(2)在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開辦的培訓軍官的機構受訓後,經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士兵;(3)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 預備役軍官包括「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高等院校畢業學生」。 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事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員的年齡,不受徵集服現役年齡的限制。 高等院校的學生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對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再進行短期集中訓練,考核合格的,經軍事機關批准,服軍官預備役。 高等院校設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的軍事訓練。 培養預備役軍官的短期集中訓練,由軍事部門派出現役軍官與高等院校軍事訓練機構共同組織實施。 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配備軍事教員,對學生實施軍事訓練。 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學生的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設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人,承辦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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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兵役法〕(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