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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擇優錄取(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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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韓驊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分段擇優錄取又稱「段段清錄取」,係大陸地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曾於一九八四年以前實行過的一種錄取新生的辦法。即將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考生的考試總分從高到低分為若干分數段,然後參照考生志願順序,自最高分數段始,依次逐級錄取。具體做法是:首先將考生檔案材料發給該考生以第一志願報考的學校審查,由該校決定是否錄取;不予錄取的考生檔案退回。然後按志願順序(通常有五個志願)依次分發給有關院校審查,直到被錄取,每個分數段的檔案材料按考生志願順序基本輪完後,清理一次檔案材料,然後再開放下一個分數段的檔案材料。未被錄取的考生檔案材料退回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對所報志願學校均不予錄取的考生,在其本人志願服從分配的前提下(志願表上有「是否服從分配」一欄,填「是」或「否」),將檔案材料調給其他院校錄取。此項錄取辦法自一九六二年始採用,一九八四年後,除部分院校或專業仍採用此法錄取新生外,大多數學校不再採用此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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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分段擇優錄取(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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