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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作量(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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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袁祖望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工作量係指學校規定每一教師在學年內所應完成的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數量。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各有特點,因而對教師工作量的要求亦有不同。在中小學,教師一般無科研任務,只有教學工作量和其他工作量的要求,加之教職工人數依國家制定的編制標準實行定編,所以教師只要承擔學校安排的各項任務,學校嚴格按照教學計畫上課,便能達到完成工作量的要求,無須另行制定教師工作量標準。一九八六年二月,國家教育委員會決定在全國中小學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並頒發了〔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作為開展職稱的評聘工作,其中包括對教學工作量進行考核的準則。(參見「高校教師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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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工作量(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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