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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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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boriginal Reserve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37年台灣省政府明定「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辦法」,即規定所謂山地保留地,是為保護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地行政所保留之國有土地。 原住民保留地是用台灣於日據時代所用「高砂放保留地」的名詞而來。日本於1982年制定「台灣森林計畫規程」,將山地區分為「存置林野」、「不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野」三種區域,其中「準要存置林野」即高砂施保留地。台灣光復後直接用這種規定。 原住民保留地係專為原住民生計而設,故有限制使用對象,依照規定,一般平地人及平地人民而被原住民收養,或與原住民結婚及原住民被平地人民收養或招贅,或嫁與平地人民者,非經呈准不能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但在山地鄉內設有戶籍者,得租用自住之建築用地。原住民保留地原屬國,有故原住民僅能使用而無處分權。目前原權會有還有土地運動希望原住民能擁有土地所有權及處分權,原住民保留地多處於集水區之上游在土地管理上若不留意,而造成過度開發,則會有嚴重之水土保持問題,例如梨山之遍植果樹造成下游水患增加。原住民保留地的經營管理要在環境保育觀念及尊重原住民傳統習俗與生存權雙重器量下,尋找最佳之永續發展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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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原住民保留地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