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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祉事務所(日本)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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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献洲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福祉事務所是日本為求社會福祉行政有效力的營運而設置的第一線實際作業的機關,依昭和二十六年(1951)之〔社會福祉事業法〕設置。起初只負責〔生活保護法〕、〔兒童福祉法〕以及〔身體殘障者福祉法三法〕之業務,其後,隨著〔精神薄弱者福祉法〕、〔老人福祉法〕以及〔母子福祉法〕(現為〔母子及寡婦福祉法〕)之制定,成為負責綜合六法業務之社會福祉行政機關,對推動社會福利工作扮演極重要之角色。 依(社會福祉事業法)第十三條,日本各部道府縣、市、特別區均須設置福祉事務所;地區人口達十萬人,得設置一所。依照此基準,在一九八八年全國已設置一、一八二所之多,且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福祉事務所的人事編制,分所長、查察指導員、現業員、指導主事等,均為福祉事務所之專門職員,須取得社會福祉主事者,方得擔任。 福祉事務所的業務包括管理保育所、母子寮(宿舍)、助產設施,各種諮商救助活動以及管理專為老人、精神衰弱者、殘障者設置之設施等有關社會福祉事項。 福祉事務所之制度,自創設迄今,極少變更。為因應變化萬端之現代社會情勢,研討福祉事務所今後應走的方向,乃是一重大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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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福祉事務所(日本)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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