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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吳鍵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是大陸地區學校體育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七日頒布試行。目的是推動中學體育工作,提高體育課教學品質,使學生養成經常鍛鍊身體的習慣,掌握科學鍛鍊身體的方法,從而增強廣大學生的體質。該試行辦法共九條,其要點是:
1.凡身體正常的學生,達到下列三項要求,即為體育合格標準。(1)體育課堅持出勤,不無故缺課,體育課成績及格;(2)經常堅持體育鍛鍊,自覺地參加〔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測驗,養成經常鍛鍊身體的習慣;(3)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每天堅持認真做好早操、課間操,參加課外活動每週不得少於兩次(每次不少於一課時)。2.對體育不合格的學生,不得評為「三好學生」;畢業時,須經補考合格。3.對患有先天性疾病、小兒麻痺症、部分肢體殘缺,或有醫院證明不宜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經學校核准可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對個別雖身體正常,但過於肥胖、瘦弱、身體素質極差的學生,應教育他們重視體育,指導他們加強體育鍛鍊;如確屬客觀原因仍達不到體育合格標準,經學校校長嚴格審批,可適當放寬要求。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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