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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工學校合格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王厥軒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技工學校合格教師是指大陸地區已在技工學校進行教學和擔任實習示範的在編人員,擔任該職工作一年以上,遵守教師職責,經技工學校聘任的教師。
  大陸地區技工學校的縱向行政一般歸屬為勞動人事部(在省、市、直轄市則為勞動局)。其教師職務系列分為兩大類:一類為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職務系列,定為教員、助理講師(上述為初級職務)、講師(中級職務)、高級講師(高級職務);一類為生產實習課教師職務系列,定為三級實習指導教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上述為初級職務),一級實習指導教師(中級職務)、高級實習指導教師(高級職務)。
  一九八六年九月,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轉勞動人事部〔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關於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規定:凡見習一年期滿的大學專科畢業生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受過不少於一百學時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的培訓,能按照教學大綱要求承擔技工學校的教學工作,或者能承擔某一工種(某一專業)生產實習教學示範的教師,經考察後能勝任和履行教員職責者,可評聘為教員和三級實習指導教師。
  官方規定,實行聘任制的技工學校,校長與被聘任的教師簽訂聘約,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期限和辭聘、解聘等事宜。實行任命制的學校,校長應向被任命的教師頒發任命書。
  教師職務的聘任(或任命)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可以連聘或連任)。凡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師即為合格教師。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技工學校合格教師(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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