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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員優待條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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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彤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小學教員優待條例〕是指民國二十三年(1934)二月五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人民委員部公布的文件。 條例規定:小學教員的生活費依照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發給;鄉蘇維埃政府應發動群眾幫助小學教員耕田;教員任職半年以上者,應減免地稅;市蘇維埃政府應幫助教員家屬工作;小學教員有權利到國家醫院治病,不收診斷費和藥費;對能在畫定地區吸收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學齡兒童入學,使經常到校的學生達到在校生百分之七十以上,使大部分學生能完成和了解所規定的課程,並經常參加革命鬥爭的小學教員可分別發給一、二等獎,獎金為半年生活費的百分之五至二十;小學教員每半年給獎一次,若連續取得一等獎兩次者,按年增加原有獎金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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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小學教員優待條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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