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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gōng gòng shè shī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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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公共設施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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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gōng gòng shè shī |
解釋:
政府為了維持居民生活和地方發展的正常運作,而投資興辦以供民眾使用的設備和服務。如公園、學校、道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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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公共設施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ublic facilities, public utilities of building |
日期: | 2003年10月 |
出處: | 測繪學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一切為公眾使用之設備、場所及執行公共事務之機構,其所有權不歸屬於私人所有者,均稱為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包括下列各項:(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河道及港埠。(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四)其他如加油站、公墓地、屠宰場、污水處理場.....。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施行測量,調製地籍圖,經公告程序而納入地籍資料管理。區分所有建物中,不屬于各區分所有人單獨使用之部分,稱為共同使用部分,建築界亦稱之為公共設施,如公寓大廈之地下室、樓梯、頂層陽台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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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共設施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