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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費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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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ffluent Fees(Emission Charges)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在污染防治制度中,排放費是屬於具經濟誘因的制度之一,所謂排放費就是要污染物的排放者必須對其排放污染物到環境的行為支付費用,使其將「外部成本內部化」,如此迫使廠商基於成本的考量下,有效率的運用資源,不致造成資源的過度使用。 目前排放費的實行,是政府對生產事業的廠商對排放到水或空氣中的每單位污染物徵收一定額「費率」,任一污染物的排放費總額等於費率乘上總排放量。排放費使廠商的成本提高,故基於成本的考量,廠商會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達到污染防治效果,廠商為了使其成本最小化,其均衡達成時,廠商的邊際污染防治成本等於費率,此時污染物的排放量達到最適水準。以下圖說明,當費率是T時,廠商在沒有防治下的污染物排放量是15單位,其必須支付的排放費是15×T=OTBC,當邊際防治成本等於費率時,廠商的成本最小,此時廠商的排放量是5單位(也就是污染物防治量是10單位),這時廠商的防治成本是OAD,排放費是5×T=ABCD,所以總成本為OABC,小於完全沒有管制時的成本OTBC。 排放費制度的優點在於對廠商的污染動機具經濟誘因,廠商願意創新發明新的污染防治技術,但其缺點在於資訊的收集困難與成本的耗費龐大。「最適費率」的訂定需要大量的資訊,如廠商污染防治成本、污染所造成的損害等等資料,這些資訊的收集本身相當不易,再加上有些資料的欠缺,都使得費率的訂定成本過大。此外,不易面對通貨膨脹與不同的環境條件,而隨時隨地調整排放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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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排放費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